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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法执异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唐继生申请执行王宏伟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继生,王宏伟,盛巨丰,李文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法执异字第11号异议人唐继生,男。申请执行人王宏伟,男。委托代理人韩艳,黑龙江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盛巨丰,男。被执行人李文玲,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宏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盛巨丰、李文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唐继生于2015年2月4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唐继生是案外人,提出(2015)密执字第11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被执行人盛巨丰名下车辆经营权是异议人所有。2014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人王宏伟向本院申请执行盛巨丰、李文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向八五五农场交通科出租公司发出(2015)密执字110-1执行裁定书,将盛巨丰、李文玲经营的黑R498**号夏利牌出租车经营权进行查封;并下发执行通知书。案外人唐继生对查封的黑R498**号夏利牌出租车经营权提出异议,坚持该车辆为其投资,提出七份证据证明该车归其所有。同时对(2014)密民初字291-3号民事裁定书将盛巨丰所有的黑R498**号夏利牌出租车予以扣押提出异议,称因盛巨丰是农垦管理局户口,异议人自己出资购买的出租客运车辆,为办理农垦管理局出租车登记,落在盛巨丰名下,但七份证据均记载是盛巨丰的名字,唐继生要求解除对黑R498**号夏利牌出租车查封及扣押。本院认为异议人唐继生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法院查封并扣押争议的黑R498**号夏利牌出租车是自己出资,但该车的购买发票及车辆注册登记证等均是被执行人盛巨丰名下,故唐继生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唐继生对(2014)密民初字291-3号民事裁定书和(2015)密执字110-1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魏明珠审 判 员  吕国祥代理审判员  卢晓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增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