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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张翠申请刘宏军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刘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张翠,女,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刘宏军,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张翠申请执行刘宏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自行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阿执字第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