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芮道福与宿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道福,宿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977号原告:芮道福,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被告:宿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15238359-X.法定代表人:曹新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权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梅卫民,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芮道福诉被告宿��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谷春燕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判,原告芮道福、被告宿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权义、梅卫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芮道福诉称:2013年11月25日,原告借用被告资质,挂靠被告名下,需要以被告名义为宿州亿帆药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投标并向被告交纳投标保证金5万元。后由于未中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宿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一,被告不认识原告,但挂靠事实存在,董爱文代原告办理挂靠事宜,保证金由原告与董爱文共同缴纳,后,因事出有因,董爱文要求我公司退还保证金,我公司将保证金退还给董爱文。第二,董爱文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原告通过董爱文办理挂靠事宜,我们有理由相信,董爱文具有代理权限。因原告在押期间,董爱文无法出示原件,且急需用钱处理原告打架的事情,我公司将保证金退还董爱文。原告芮道福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收据一份,意在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5万元。被告宿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表质证意见为: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款项是董爱文缴纳的两万六千元。被告宿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以下证据予以佐证:董爱文的身份信息,领条一份,银行回单一份。意在证明挂靠业务是董爱文进行联系,被告按表见代理,已经将5万元退还给董爱文。原告芮道福发表质证意见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认定如下:(一)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且反映内容与争议事实有联系,与其他证据材料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宿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达到其举证目的,本院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5日,原告芮道福因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挂靠被告宿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标宿州亿帆药业有限公司项目工程。同日,原告向被告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5万元,被告公司给原告出具收据一张。该收据载明,交款单位芮道福,人民币5万元,收款事由宿州亿帆药业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后,因未中标,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投标保证金,被告未予返还。本院认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道福不具有建筑施工的相应资质,挂靠被告单位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5万元,因合同无效,被告应将该笔投标保证金返还原告。被告未返还,应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宿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董爱文代原告办理挂靠事宜,被告相信董爱文有代理权限,将5万元投标保证金返还董爱文,构成表见代理。因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陈述,故被告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宿州市第五建筑安装��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芮道福投标保证金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宿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谷春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春丽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