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易刑一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赵某甲等妨害公务罪、扰乱社会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陈某某,赵某戌,赵某亥,庞某某,赵某周,赵某平,赵某红,赵某存,卢某某,赵某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易刑一初字第12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易县。2014年10月23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务罪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赵某乙,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易县。2014年10月23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务罪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赵某丙,女,1965年1月25日出生,出生地为河北省易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地为易县。2013年11月2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赵某丁,女,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易县。2013年11月2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陈某某,女,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易县。2013年11月2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赵某戌,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易县。2013年11月2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赵某亥,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易县。2013年11月2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务罪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庞某某,女,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易县。2013年11月2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务罪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赵某周,男,194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易县。2013年11月2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务罪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赵某平,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地为易县。2013年11月2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务罪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赵某红,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易县。2013年11月2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务罪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赵某存,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易县。2013年11月26日因涉嫌妨碍公务罪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卢某某,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易县。2013年12月2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赵某珍,女,195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易县。2013年11月2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甲以其子赵智博被易县妇幼保健院的医生误诊致死,要求院方解决为名。组织被告人陈某某、赵某乙、赵某珍、赵某丁、卢某某、郝某等十余人到易县妇幼保健院,赵某甲指使卢某某买来花圈和条幅,将花圈摆放在易县妇幼保健院门口台阶处,长达四小时,将写好“还我孩子命来”条幅挂在易县妇幼保健院门口,长达两小时;当日20时许,赵某乙、卢某某又将赵智博尸体抱入易县妇幼保健院办公室内,长达一小时左右,严重扰乱了易县妇幼保健院单位办公、医疗秩序。2013年11月25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又组织被告人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陈某某、赵某戌、赵某亥、庞某某、赵某周、赵某平、赵某红、卢某某、赵某珍、郝某等二十余人再次到易县妇幼保健院,将医院长条椅搬到医院门口,堵住来往人员进出长达两小时左右;后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陈某某、赵某戌、赵某亥、庞某某、赵某周、赵某平、赵某红、赵某存将执行公务民警拖到马路上,以推搡、谩骂等手段,阻碍民警执行公务长达四十分钟左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某甲、李某、丁某某、王某乙、刘某某、丁某某、孙某某、王某辉、张某某、李某景、武某某、刘某某对相关案情的证言、辨认笔录、视频资料。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陈某某、赵某戌、赵某亥、庞某某、赵某周、赵某平、赵某红、赵某存、卢某某、赵某珍口供,据此指控十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请本院依法判处。十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甲以其子赵智博被易县妇幼保健院的医生误诊致死,要求院方解决为名。组织被告人陈某某、赵某乙、赵某珍、赵某丁、卢某某、郝某等十余人到易县妇幼保健院,赵某甲指使卢某某买来花圈和条幅,将花圈摆放在易县妇幼保健院门口台阶处,长达四小时,当日20时许,赵某乙、卢某某又将赵智博尸体抱入易县妇幼保健院办公室内,长达一小时左右,严重扰乱了易县妇幼保健院单位办公、医疗秩序。2013年11月25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又组织被告人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陈某某、赵某戌、赵某亥、庞某某、赵某周、赵某平、赵某红、卢某某、赵某珍、郝某等二十余人再次到易县妇幼保健院,将医院长条椅搬到医院门口,堵住来往人员进出长达两小时左右;后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陈某某、赵某戌、赵某亥、庞某某、赵某周、赵某平、赵某红、赵某存将执行公务民警推到马路上,以推搡、谩骂等手段,阻碍民警执行公务长达四十分钟左右。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赵某甲供述:2013年11月23日,我和我妻子陈风会带着我13个月大的孩子到易县妇幼保健院看病,孩子闹肚子,当时化验了血没甚么事就开了点药就回家了。回家后孩子吃了拿回家的药还是不见,当天的凌晨3点左右就开车带孩子去看病走到半路孩子就不行了,到了县医院孩子就死了,回家前我就把孩子死了的消息告诉了我的母亲、弟弟、四婶赵某珍、弟弟赵某乙、姐姐赵某丙和村里的人我记不清都是告诉谁了,我回到家后乡亲们就在家等着我呢,大家都议论孩子的事,我感觉是医院耽误了孩子的病情,我家的亲戚也都挺气愤的,就确定去妇幼保健院讨个说法,一听说我要去医院闹事我的亲戚们都说要跟着去,我们就坐车去到了易县妇幼保健院,在车上我们就商量好了,如果医院不给解决,就把孩子尸体放到医院门口不走。我们到了医院把孩子的尸体放到了医院的办公室,医院也没人管,我就把孩子的尸体放到了一楼门口的大厅里,挡着医院的门口,不让人进出,亲戚朋友们都帮着挡着前门,在门前哭闹骂街,医院的人劝我们但是没人管我们的事,只是劝说我们,为了给医院施加压力我就让我的姑爷去买的白布写的条幅“还我孩子的命来”挂在了医院的门口,摆好花圈,挂好条幅后,公安的就劝我们,孩子的死亡医院没有责任,让我们别闹了,我说不来领导跟我们谈我们就不走,卫生局的领导让我们走我们再走,下午卫生局的领导跟我们谈的本着同情��们给我们1000元钱,我没同意。我让我的亲戚们就先回家了,后来公安的人把孩子抱走了,我们两口子和我姑爷被带到了公安局询问。2013年11月25日上午,我们两口子和亲戚们在医院的一楼大厅里开始闹,把医院的长椅搬到门口堵住了门口不让人进来,后来有一个四十多岁的警察开始劝我们,是来执行公务的,劝我们离开,别堵着大门,当时我们情绪都挺激动的,根本听不进警察的话,我媳妇上前抱住警察的腿我的亲戚们就开始撕扯这个警察,把这个警察从门口撕扯到台阶下,后来到了马路中间。把马路都堵了,堵了大概有半个小时,后来来了好多警察把我和我的亲戚们带到了公安局。2、被告人赵某戌供述:赵某甲是我当村的相亲,我们平时关系不错,2013年的11月24日赵某甲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说他的儿子因在妇幼保健院看病死了,让我去帮着解决事情,我就去了��幼保健院,当时赵某甲一家的20多口认都在医院门口围着闹呢,我也就和他们一起起哄,还在妇幼门口挂上了条幅,后来公安局的警察来了,阻止我们,我们没听,有个年龄大的警察给我们做工作,我当时激动,我喊了一句“把他拖到马路中间去”赵某甲的家人就把警察拖到了马路中间去了,我们在马路中间和警察吵了起来,我们中间还有人抓了那个年龄较大的警察,后来卫生局的领导来了劝我们我们才让警察走。3、被告人赵某亥供述:赵某甲找我去的医院,我到了医院,看见有几个人在医院门口围着一个警察吵吵赵某甲的妻子抱住了警察的大腿,赵某甲的姐姐抱着警察的胳膊,我也就跟着起哄,跟这个警察要孩子,让他吧孩子交出来。我当时没有动手打警察就是拽他的胳膊,撕扯他的警服来。4、同案犯郝某供述:2013年11月24日、25日,我和我姨及我姨��亲戚朋友一起到易县妇幼保健院闹事,扰乱了易县妇幼保健院的正常工作、医疗秩序。我姨叫陈某某,四十多岁,易县牛岗乡东苇场村人,在家务农。我姨夫叫赵某甲,四十多岁,易县牛岗乡东苇场村人,在家务农。因为我姨家十三个月大的孩子,2013年11月23日晚上因为闹肚子到易县妇幼保健院看的病,当时没有住院治疗,就拿了点药回家了,结果孩子当天晚上吃过药之后,还是不好,到后半夜就开始一直哭,我姨他们感觉孩子不对劲,我姨他们就赶紧打车又带着孩子往易县县医院赶,准备到县医院给孩子看病,结果孩子在半路上死了,我姨他们家人都认为易县妇幼保健院对孩子的死负有责任,于是就组织亲戚朋友到易县妇幼保健院闹事,讨说法了。2013年11月24日上午10点左右,我在易县南环路上班,我妈打电话告诉的我,说我姨家孩子在易县妇幼保健院看完病后就死了,让我到易县妇幼保健院看看到底怎么回事。我就赶紧去了妇幼保健院,到那儿之后,我看见我姨、我姨夫、我姨家一些亲戚都在易县妇幼保健院四楼等着医院的人出面给解决,也没人给解决,我姨当时特别激动,就跟医院工作人员争吵,我也一起跟着医院工作人员争吵。当时一个亲戚跟我姨说这事得闹,不闹解决不了,让我姨把孩子尸体抱到一楼大厅去。然后我扶着我姨,我姨抱着孩子到了一楼大厅,我姨把孩子放在一楼大厅内门口的地上,挡住门口。不知道谁把大厅的椅子也搬到门口,我姨和他们亲戚就在椅子上坐着,我坐在了大厅里的一个木头台阶那儿,好多去看病的人问我怎么回事,我就把知道的事都告诉了他们。后来我姨的婆婆让我去买点贡品、纸钱和小孩吃的零食,我就出了易县妇幼保健院准备去买,在马路上碰到了我姨女儿的对象,他让我���买花圈,我就打听了一下,说县医院那边卖花圈,然后我姨女儿的对象就去买花圈了,我又回到易县妇幼保健院我当时坐得台阶那儿坐着,过了一会儿,我就到了门口的长椅子上坐着,还在医院门口嚷了几句,具体嚷的什么记不清了。过了一会儿,我姨的女儿的对象买回来的花圈和纸钱,我姨的婆婆就在门口烧纸钱,当时也不知道是谁把花圈摆在了易县妇幼保健院门口,当时不知道谁说的让录像,我就用我的手机把当时的场景都录了像。后来不知道谁拿来一个白色条幅,上面写着“还我孩子命”之类的话,具体写的什么没看清。挂在易县妇幼保健院门口。当天下午卫生局的人去了,公安局的人也去了,公安局的人给我姨他们做工作,后来我姨他们就和卫生局的人到易县妇幼保健院会议室商量事了,我就出去吃饭了,吃饭回来,我发现孩子被抱到我姨他们开���的车上,条幅也拿走了。我姨他们当时还在商量怎么解决事情,我姨他们商量完出来后,我听说妇幼保健院出于同情给我姨他们一千块钱,我当时一听,情绪就激动了,孩子死了才给一千块钱,我就冲卫生局的人嚷几句,具体嚷什么记不清了。然后有人又将孩子从车上抱下来,放到了四楼会议室里,我姨在会议室里哭,我看会议室有报纸,想从报纸上找个记者的电话,打电话让记者曝光这事,当时我找到了一个记者电话,把电话存在了我手机上。到了晚上9点左右,公安局的人去了,把孩子抱走了,我当时想录像,结果手机内存不足,也没录。我当时还跟公安局的人喊着,要把录像发到网上,还给那个存在我手机内的记者电话号码打了个电话,也没人接,就没再打,后来我姨他们被带到了公安局。我和孩子的婶在公安局门口等了会儿我姨,不见他们出来,我就先把���子的婶安排在我上班的店里住下,我回我出租房内睡觉了。第二天(2013年11月25日)早晨8点多,我妈给我打电话,说她在易县妇幼保健院门口,我就到店里找孩子的婶子,我们一起去的易县妇幼保健院,我直接去的四楼,看到我姨在楼道的椅子上坐着哭,没见到我妈,我给我妈打电话,我妈说在易县妇幼保健院对过,我就下楼去找我妈,找到我妈后,我和我妈又回到易县妇幼保健院四楼,说了会儿话就下楼了,下楼发现易县妇幼保健院门口被一个长条椅子堵住了,具体什么时候堵的,谁堵的不知道,后来我姨也下来了,坐在堵着门口的长椅子上哭,我妈看不了这样的场面,就去外面待着了,我在大厅里坐着。过了一会,我妈说想走,我就把我妈送到易县汽车站,让我妈坐车回老家了。我又回到的易县妇幼保健院,在门口遇见的我姨女儿的对象,我俩一起从一辆车��拿来昨天那个条幅,也没挂上,就放在一个黑袋子里,后来也不知道哪儿去了。后来我跟一个像是警察的人说了几句话,具体说什么记不清了。我姨身体不好,一直在椅子上坐着,我怕她着凉,就出去给我姨买了个被子,我回来时看到公安局的人都去了,正门口人特多,进不去,我是从易县妇幼保健院后门绕进去的,看见我姨在一楼大厅里抱着一个警察的大腿,从易县妇幼保健院门口台阶上掉了下去,当时人太多,我就从人堆里挤过去扶我姨,我姨晕倒了,我扶不动。这时候,我看到那个警察被好多人拽着,还听到有人喊:“把他弄到马路中间去”。然后一群人,把这个警察拉到了马路中间,胡来有两个人把我姨也抬到了马路中间。一些村里的妇女,还有人喊:“把他弄到马路中间去”之类的话。我就看到有人抓那个警察的警服衣领,还有好多人推他,拽他,把他推到马路中间。那个警察和我姨都被弄到了马路中间,我也过去了,好多人都在马路中间吵吵,我也进不去,我看见我姨的婆婆当时在人群外边坐着,我跟她说话,她也没理我。有人跟我说让我上去该抓就抓,意思就是抓闹那个警察,还让我挑我们有利的场景录像,我就拿手机,发现手机不见了,于是我就在人群里找手机,手机被我姨女儿对象捡到了给了我,我要录像,手机还是内存不足,我就没录。当时特别混乱,我就站到了易县妇幼保健院台阶上,过了会,马路被堵得车太多了,人也特别多,挺混乱的,公安局就来人将我们都带到了公安局。5、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赵某乙供述、赵某丙供述、赵某丁供述、庞某某供述、赵某周供述、赵某平供述、赵某红供述供述与以上被告人赵某甲、赵某戌、赵某亥供述及同案犯郝某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被告人���某某供述、赵某珍供述其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过程与被告人赵全李的供述基本一致,被告人赵某存供述其参与妨害公务罪的经过与以上赵某戌、赵某亥的供述内容进本一致。6、证人丁某某证实:我是妇幼保健院的院长,2013年11月25日当时医院来了20多个人是患者的家属,后来他们把医院的大门给堵住了,不让医院里的人出去,这些人就将民警拽到了马路中间,导致马路交通堵塞了。7、证人孙某某证实:我在医院妇幼保健院上班,2013年11月23日赵智博到我们医院就诊,当时赵智博腹泻呕吐,我们医院儿科的杨艳亮给主治的,对赵智博的检查结果都在正常值范围之内,就是CRP值高,医生建议住院治疗,当时赵智博的父母拒绝住院,要求开点药回家治疗,赵智博的父母就抱着赵智博回家了,到了第二天的9点半的时候,赵智博的父母找到医院说赵智博吃了我们医���开的药死了。但是杨艳亮说他开的药是治疗脾胃的药没有副作用。赵智博的父母及亲属找到医院后,院长丁雪梅说“进行尸检”小孩的家长不同意尸检,他们的亲戚把医院的大门堵上了,拉起了白色的条幅,随后公安的民警赶到了,对方要求我们赔偿50万元,我们没有同意,公安的劝了半天也没有劝走,公安的强行把小孩的尸体抱走去的太平间,他们家属就走了2013年的11月25日他们的家属就又来了女的哭男的站着,不让药房给病人开药,我们就电话报了警,公安局的郑保华他们来的被小孩的家属围攻了。8、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丁某某所证实内容与以上的证人所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9、证人郑某某、安某某证实:其二人是公安局内保科工作人员,2013年11月24日,中午12点30分我科接到易县妇幼保健院报警,有一病死的小孩家属将尸体放在妇幼保健院的大厅进门处,并在门口处摆放了花圈,请求出警我和副科长安晓薇出警,我们赶到现场,进行拍照后,到丁雪梅的办公室,我们向家属讲明了摆放尸体和花圈的违法性,因对方讲出的条件过高,医院方不能接受,死者的家属将尸体放在医院的办公室里的沙发上,在给死者的父亲赵某甲、母亲陈风会做工作无效的情况下,经请示局领导,强行将小孩的尸体用救护车送到医院太平间,对进行阻拦的赵某甲、陈风会夫妇及卢某某传唤到公安局进行询问。11月25日上午又接到医院的报警赵某甲夫妇等人又到医院将医院的大门堵了,我及民警出警,经劝解没有效果,死者的母亲陈风会用手搂住我的腿不放,跟我要他的孩子,其他亲属一拥而上把我团团围住,并且几个人抻着我的胳膊,拽着我的警服,领口,这时站在台阶上的一个40多岁的暗红色皮夹克、个子不高较胖的男子���始起哄“警察打人了,揍他”。周围的人听后就对我拳打脚踢。赵某亥在人群里指着骂我,赵某戌不仅指挥群众并且还亲自下手,在人群后面用手往前推,制造更大的混乱,后来有把我弄到大街上中心,向我发难,把我和陈风会弄到大街中心,把大街围的水泄不通。卫生局长到现场讲话控制事态,有个个子高的人叫赵某红不但不听劝解在人群中起哄叫板,甚至动手打卫生局长,随后特警的赶到现场,公安局领导对他们喊话,控制局面,让无关人员撤离,将骨干分子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9、辨认笔录证实:证人郑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庞某某、赵某丁、系妨参与害公务的人的事实。10、易县公安局制作说明证实调取2013年11月24日13时至2013年11月24日18时和2013年11月25日至2013年11月25日11时监控录像,制作光盘的过程中无剪辑、增加、删改、编辑的事实。(附制作的光盘)11、易县公安局出具的政历表现及户籍证明证实十四被告人的自然人身份情况及无犯罪前科的事实。12、和解协议书一份证实:2013年十二月二日被告人赵某甲与易县卫生局在牛岗乡政府、牛岗乡东苇场村委会的见证下达成和解协议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陈某某、赵某戌、赵某亥、庞某某、赵某周、赵某平、赵某红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赵某存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碍公务罪;被告人卢某某、赵某珍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鉴于十四��告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罪一案确因事出有因,且十四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服法、被告人均无违法、犯罪前科等,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赵某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赵某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赵某丁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陈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赵某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赵某亥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人庞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九、被告人赵某周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被告人赵某平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一、被告人赵某红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二、被告人卢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三、被告人赵某珍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四、被告人赵某存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贰仟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杜启国审判员 张建宾审判员 何晓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