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因与重庆奇久林凸轮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奇久林凸轮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1785486-3。法定代表人陈风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云、翁光敏,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奇久林凸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石院村。法定代表人张晓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奇久林凸轮制造有限公司就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所有并出租给被申请人重庆奇久林凸轮制造有限公司使用,现由重庆兴锋弘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海捷牌MXBS8312B型号的数控凸轮轴磨床1台及湖南海捷牌MKS8312C型号的凸轮轴磨床光机1台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为以上财产保全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所有并出租给被申请人重庆奇久林凸轮制造有限公司使用的,现由重庆兴锋弘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海捷牌MXBS8312B型号的数控凸轮轴磨床1台及湖南海捷牌MKS8312C型号的凸轮轴磨床光机1台。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到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