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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胡广全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景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景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77年1月25日生,甘肃省景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4日被逮捕,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兆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甘D860**号现代越野车,沿S201线县城区段由南向北行驶至38KM+200M处时,与前方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景泰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脾损伤切除术后为重伤二级,创伤性胰腺破裂修补术后为重伤二级。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胡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医药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6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泰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总计12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户籍证明、住院病历、刑事附事民事调解笔录、收条,被害人杨某某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一人重伤后逃离现场的重大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景泰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胡某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登岱代理审判员  尚丽娥人民陪审员  薛延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安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