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0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田茂考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茂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0827号罪犯田茂考,绰号“二毛”。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10)句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茂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田茂考尚未退出的盗窃违法所得计人民币4033元,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田茂考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丹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茂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尚未退出的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0年4月4日起至2016年10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4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12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2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田茂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田茂考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田茂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田茂考,在2014年10月被评为从严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37分。为此,2014年6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及退赃均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田茂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田茂考未能自觉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幅度应适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茂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3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