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蔡文与肥乡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肥行初字第12号原告蔡文诉被告肥乡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经报请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邯郸中院作出(2015)邯市行辖字第37号裁定,本案由广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移送广平县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何继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