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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蔡文与肥乡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肥行初字第12号原告蔡文诉被告肥乡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经报请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邯郸中院作出(2015)邯市行辖字第37号裁定,本案由广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移送广平县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何继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