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黎规明与邱光荣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67号原告:黎规明,住广西兴业县葵阳镇。被告:邱光荣,住广东省鹤山市鹤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黎规明诉被告邱光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黎规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黎规明负担。审判员 雷永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文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