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执字第0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彭吉友与吴国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吉友,吴国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执字第00095-1号申请执行人彭吉友,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国香,女,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奉法民初字第35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国香在奉节县公平镇龙泉路12号门市、住房共三层(产权证号是:奉房字第9503**号,该产权证登记在吴国香之夫罗玉恒名下)予以查封。不得转让、变卖。所查封房屋暂交吴国香使用、保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陶 波代理审判员 邱安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