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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庆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刘庆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840号原告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丁俊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安国,该公司职工。被告刘庆财,男,汉族,1972年2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庆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声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燕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