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彭长松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长松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79号罪犯彭长松,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怀鹤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罪犯彭长松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二万元。罪犯彭长松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怀中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彭长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彭长松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彭长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80.5分。本次交纳罚金一千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长松在服刑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交纳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长松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高审判员 向松柏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谌东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