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陈宏美与郑玲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美,郑玲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89号原告:陈宏美。被告:郑玲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宏美与被告郑玲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宏美于2015年2月12日以原、被告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宏美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宏美负担。审 判 员 梅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卓仲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