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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单发秀与朱忠新、马甜、中国平安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发秀,朱忠新,马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140号原告单发秀,女,汉族。被告朱忠新,男,汉族。被告马甜,女,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驻所地:潜江市章华南路99号。代表人张晶,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发秀诉被告朱忠新、马甜、中国平安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发秀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发秀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发秀撤回对被告朱忠新、马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单发秀负担。审判员 贺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传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