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中民二终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郑永利与薛灶亮、王珠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中民二终字第002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永利,男,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委托代理人:张欢,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灶亮,男,汉族,住凤县河口镇。委托代理人:冯树义,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珠平,男,汉族,住凤县河口镇。委托代理人:冯树义,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永利与被上诉人薛灶亮、王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永利于二○一五年二月十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永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永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93元,减半收取1296.5元,由上诉人郑永利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晓梅审判员 程晓梅审判员 付金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荣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