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与厦门银青粮食加工有限公司、厦门百穗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文书、陈进帅、陈剑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厦门银青粮食加工有限公司,厦门百穗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文书,陈进帅,陈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信息大厦一层,组织机构代码85499029-8。负责人王浩,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廖樟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婕,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厦门银青粮食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和宁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15501938-X。法定代表人陈文书。被执行人厦门百穗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城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1234696-9.法定代表人陈进帅。被执行人陈文书,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陈进帅,男,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陈剑锋,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与被执行人厦门银青粮食加工有限公司、厦门百穗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文书、陈进帅、陈剑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60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厦门百穗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址于福建省厦门市霞辉路2号之一(宿舍、2号仓库),1-7号(生产车间、车间、办公楼)、1号之一(1#仓库)房产、被执行人陈进帅名下的址于福建省厦门市环城南路1665号房产及被执行人陈剑锋名下的址于福建省厦门市洪文七里30号802室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60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张艺杰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洪福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