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执行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甘美容申请执行黄丽娟、邹奕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美容,黄丽娟,邹奕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行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甘美容,女,48岁,住建宁县下坊街。被执行人黄丽娟,女,35岁,住泰宁县杉城镇。被执行人邹奕麟,男,45岁,住泰宁县杉城镇。申请执行人甘美容与被执行人黄丽娟、邹奕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甘美容依据建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日向建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建宁县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并于2014年7月16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分别2014年9月3日、2014年11月27日、2015年2月2日、2015年2月12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银行大额存款情况。且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丽娟、邹奕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甘美容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建宁县人民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甘美容的债权本金535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代垫诉讼费91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求忠审判员  詹昌盛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