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罗田执字第00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方玉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玉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执字第00160-6号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有源,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方玉恒。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方玉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方玉恒已履行本院(2013)鄂罗田匡民一初字第003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罗田匡民一初字第003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磊明审判员 程忠明审判员 秦汉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