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开商初字第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宁波加乐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富阳纺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加乐纺织品有限公司,江苏新富阳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开商初字第0098号原告宁波加乐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6-038b室。法定代表人张秋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军兵,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新富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富阳路2号。法定代表人周永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宁波加乐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新富阳纺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腈纶毛条7吨、全腈纶纱半成品18吨(价值共计25万元)。经本院审查,被告江苏新富阳纺织有限公司经案外人申请,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被告经申请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原告作为债权人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波加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退还原告宁波加乐纺织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在会人民陪审员 李建中人民陪审员 王 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沙 莎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