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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国彬,刘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严国彬,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执行人刘建文,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执行人严国彬与被执行人刘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邛崃民初字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严国彬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严国彬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建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刘建文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严国彬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序,对申请执行人严国彬尚未受偿的51050元的债权本院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刘建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严国彬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邛崃执字第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仁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