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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吕杰与被告孙富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杰,孙富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749号原告吕杰,住大连市。被告孙富岗,住山西省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杰与被告孙富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90元,退回原告1390元。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