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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柯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公司员工,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合并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凯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被害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衢州市柯城区**乡**村*号自家房屋南侧道路上堆砌砖块,后因土地归属问题与邻居鲁某、徐某夫妇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扭打。过程中徐某将陈某甲堆砌好的砖块踢倒,陈某甲随手捡起一块砖头,朝徐某左胸口位置打了一下,导致徐某左胸口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受伤致左侧第2、3肋骨骨折,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0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衢州市柯城区**乡**村*号其家房屋南侧地面上堆砌砖块。后因土地归属问题与邻居鲁某、被害人徐某夫妇发生口角,继而扭打。过程中,徐某将陈某甲堆砌好的砖块踢倒,陈某甲随手捡起一块砖头,朝徐某左胸口位置打了一下,导致徐某左胸口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受伤致左侧第2、3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陈某乙、鲁某、陈某丙的证言;被害人徐某的陈述、CT诊断报告;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陈某甲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28000元,于2015年2月12日支付完毕。该事实有调解协议、收条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本案系邻里矛盾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已支付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陈某甲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审 判 长  柴淑霞人民陪审员  钟海华人民陪审员  陆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阮承锋附页:1、被告人陈某甲首次报到单位:柯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地址: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路柯城区人民医院对面,电话:3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