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吉民兰与江苏航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吉某某。委托代理人姚雪生,泰兴市河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西工业集聚区南园路6号。法宝代表人章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忠群,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某与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翠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