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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婺商初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郑樟荣与陈长卫、郑美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陈某,郑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婺商初字第2568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蒋某。被告:陈某。被告:郑甲。原告郑某为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方明独任审判。同年12月5日,被告陈某申请追加郑甲为共同被告。本院经征求原告意见,同月8日依法通知郑甲为共同被告,于同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某,被告陈某、郑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起诉称:2008年10月23日,被告陈某向原告借款1.5万元,出具借条1张。至今未归还。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其原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系郑甲的父亲。虽然在两被告第1次离婚诉讼庭审中查明本案债务为陈某债务(先分割债务再分割财产),但该约定不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本案原告,应由两被告先共同履行债务,再按其约定分割债务。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日计算至借款还清日);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及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借条1张,证明陈某向原告借款时间及数额;3.(2013)金婺民初字第1132号庭审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两被告第1次离婚诉讼时曾对债务进行分割(扣除陈某母亲出资10万元,其余房价款作为共同财产各半分割;两被告确认向郑甲父母借款2.5万元)。被告陈某答辩称:原告是我原岳父。我当初向原告借钱是用于我和前妻郑甲购买房屋,该债务系原夫妻共同债务,我要求和前妻郑甲共同承担,或者判决由我承担一半。被告陈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郑甲答辩称:我不同意被告陈某的意见。离婚判决中,分割给陈某的房屋评估价67万元,扣除他母亲出资10万元,银行未归还贷款5万元,欠我父亲的借款2.5万元,剩下49.5万元,我只分到20万元。所以,我认为该房屋中已包含我父亲的2.5万元(本案1.5万元和另案1万元借款各1笔),本案借款应当由被告陈某承担归还责任。被告郑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组织到庭当事人及代理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根据质证意见及证据审核认定的有关规定,本院认证如下:1.对原告证据1、2,两被告无异议。本院确认其证明力。2.对原告证据3,被告陈某提出: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2008年10月购房款25万元,先借款10万元首付,后贷款15万元;我母亲卖掉老房子,给我15万元(其中10万元归还贷款,5万元装修房屋,未买储藏室);判决离婚时,法院考虑到我母亲出资情况,才分割郑甲2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我也未支付20万元给郑甲(因我现在多病、无工作,以前我开公交车,后开校车,2013年寒假后无业);离婚时该房屋还有抵押贷款约4万元,后来由我每月归还本息。被告郑甲提出:对原告证据无异议,对陈某质证意见有部分异议;2009年5月他母亲给的15万元,其中10万元归还贷款,5万元购买1间储藏室;我认为离婚时我分得的20万元已除掉所有债务(包括银行贷款余额和向我父亲的借款)。经查:被告陈某异议部分成立,被告郑甲异议不成立。本院确认原告证据3的部分证明力。根据本院确认证明力的上述证据和到庭当事人及代理人当庭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告郑某系被告郑甲的父亲。被告陈某、郑甲2002年11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6年8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8年10月23日,被告陈某向原告郑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出具借条1张。该款用于购买房屋。2012年10月,两被告分居。2013年5月6日,郑甲起诉要求离婚。同年6月3日,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3月4日,郑甲又起诉要求离婚。2014年9月22日,本院判决准予离婚,座落于金华市某街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室房屋1套归陈某所有,由陈某支付给郑甲房屋分割款人民币20万元。该判决中对共同债务未作分割。同年12月2日,该判决生效。此后,两被告均未向原告郑某归还借款。原告催讨未果。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原告与被告陈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借条中对借期及利息等均未约定,属于不定期无息借贷。原告有权在法定诉讼时效内随时主张权利,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催讨后的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率未作约定,可参照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原告未举证证明具体催讨时间,可从本案起诉日起计算逾期利息。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其原夫妻共同债务,本应由其共同归还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鉴于其已离婚,在离婚判决中对本案债务未作处理,为平衡及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债务可由两被告各半承担清偿责任,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某一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另一被告直接追偿。综上所述,对原告诉讼请求及被告陈某抗辩中合法有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甲抗辩无充分依据,本院难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等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给原告郑某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11月25日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日)。二、被告郑甲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给原告郑某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11月25日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日)。三、被告陈某、郑甲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中某一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另一被告直接追偿。四、驳回原告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7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2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某、郑甲各负担129元(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交纳,两被告连带清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晓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