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行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高唐县群利有限公司、麻惠惠与麻惠惠、康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唐县群利有限公司,麻惠惠,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高行初字第50号原告高唐县群利有限公司,驻地:开发区大田村。法定代表人赵树成,该公司主任。被告麻惠惠,女,农民,住高唐县开发区。被告康伟,男,1990年1日18日出生,农民,住高唐县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唐县群利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麻惠惠、康伟计划生育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与原告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唐县群利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唐县群利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长 杜秀华审判员 张立安审判员 李艳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