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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中民二终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刘光阳与冯艳芬、盘锦建业安装工程总公司、聂凤忠、苏立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光阳,冯艳芬,盘锦建业安装工程总公司,聂凤忠,苏立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中民二终字第000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光阳,男,1947年11月28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建设街道光明社区。委托代理人:于春艳,女,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盘锦市诚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建设街道光明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艳芬,女,1957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街。委托代理人:王聪,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盘锦建业安装工程总公司(下称建业安装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胡家镇。法定代表人:杨香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鹏,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盘锦市诚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道永安社区。原审被告:聂凤忠,男,1949年4月16日出生,男,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原审第三人:苏立民,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铁东街道高家村。委托代理人:聂丽艳,女,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上诉人刘光阳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光阳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春艳与被上诉人冯艳芬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聪、原审被告建业安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鹏、原审第三人苏立民的委托代理人聂立艳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聂凤忠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房抵债协议为债权协议,只有债权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方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才能视为以房抵债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中,虽被上诉人冯艳芬与上诉人刘光阳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但被上诉人冯艳芬并未取得诉争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双方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并未履行完毕,而原审第三人苏立民在此期间将诉争房屋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备案登记,那么原审法院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确认被上诉人冯艳芬所有是否适当应进一步审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140元,退还上诉人刘光阳。审 判 长  李彦俐审 判 员  高玉波代理审判员  董千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燕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