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襄阳三色源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启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三色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刘启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069号原告襄阳三色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三色源公司),住所: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刘古岗村。法定代表人杨晓辉,襄阳三色源公司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杜贵印,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启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三色源公司与被告刘启国财产损害赔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三色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襄阳三色源公司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三色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襄阳三色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宏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