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秦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73号原告:秦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杨清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