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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民三终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4-22

案件名称

张立波、杨春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张立波;杨春云;陈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民三终字第5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波,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现于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云,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诉讼代理人赵冬梅、徐立伟,云南滇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诉讼代理人李树琼,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系杨春云之妻,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陈石林,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上诉人张立波与被上诉人杨春云及原审被告陈石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被上诉人杨春云以另行解决本次纠纷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杨春云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杨春云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0元,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 锋审判员 彭 韬审判员 宋光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