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充市嘉陵区经营城市管理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经营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国应,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经营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赵少雄,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初字第28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经营城市管理局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经营城市管理局在南充市嘉陵区财政局工程款专户中的人民币496048.88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红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