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国震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国震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0812号罪犯张国震。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8年8月16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又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10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吴江刑二初字第06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国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赃款人民币16383元,发还各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尚未追回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9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2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国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张国震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国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张国震,在2014年10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46分。为此,2014年1月、2014年9月连续2次获监狱表扬,2014年11月获监狱记奖,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有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具的“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一张(编号为052034934)。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缴款收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国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