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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沅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覃风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覃风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沅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覃风英,女,1948年12月4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靖林(一般代理),沅陵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覃风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覃风英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粟光红的母亲。2000年7月粟光红因与覃风英在结婚选择配偶问题上发生矛盾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达14年。请求判决:宣告粟光红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粟光红,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原住湖南省沅陵县二酉乡苍朋溪村五组3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7211142221。系申请人覃风英的大女儿。因粟光红离家未归,粟光红的妹妹粟燕燕曾于2014年8月25日向沅陵县二酉派出所报案。申请人覃风英申请宣告粟光红失踪后,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及本院公告栏和粟光红的原住所地发出寻找粟光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粟光红仍然下落不明。上诉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沅陵县公安局二酉派出所证明原件1份、二酉苗族乡四方溪村委会证明原件2份、沅陵县公安局二酉派出所接处警案(事)件登记表复印件1份、二酉派出所关于粟燕燕来我所报警求助的证明原件1份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粟光红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发出寻找粟光红的公告也已满三个月,粟光红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覃风英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粟光红为失踪人。二、指定覃风英为失踪人粟光红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志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章 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4、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