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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再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重庆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黑龙、刘廷志等企业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重庆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黑龙,刘廷志,重庆千万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再初字第0000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重庆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松石支路102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辛大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勇庆,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黑龙。原审被告:刘廷志。原审被告:重庆千万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黄龙路天一华府。法定代表人:刘廷兵。申请再审人重庆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李黑龙、刘廷志、重庆千万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民申字第00189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因重庆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廷志、重庆千万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黑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再审人重庆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重庆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再审人重庆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本院(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再审案件受理费79000元,减半收取39500元,由重庆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包颖审判员  曹亮审判员  杜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