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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民初字第5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宗福林与江苏永泰稀土电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福林,江苏永泰稀土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5426号原告宗福林。委托代理人束海霞。被告江苏永泰稀土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中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祖义。原告宗福林与被告江苏永泰稀土电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 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