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徐云与裴学建、喻启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云,裴学建,喻启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682号原告徐云。委托代理人赵家龙(特别授权代理),武汉龙能消防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司机。被告裴学建。被告喻启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京汉大道377号祥和大厦1楼。原告徐云诉被告裴学建、喻启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云与被告裴学建、喻启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此次交通事故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徐云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裴学建、喻启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徐云自行承担。审判员  石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