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自贡高建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黄玉春、邹正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234号原告自贡高建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庞大汽贸城综合楼三楼305室。法定代表人付跃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德青,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玉春,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袁智慧,自贡市自流井区直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正强,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路西段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负责人刘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晓安,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檀木林街87号。负责人张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员工。第三人自贡市贡井区环境卫生管理站。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青岗林。委托代理人黄晓海,男,汉族,自贡市贡井区环境卫生管理站员工,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高建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玉春、邹正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第三人自贡市贡井区环境卫生管理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贡高建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高建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玉春、邹正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第三人自贡市贡井区环境卫生管理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95.00元,由原告自贡高建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