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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三峡诉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爱华与周义忠、汪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爱华,周义忠,汪敏,长阳大堰乡邓家坳重晶石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诉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刘爱华,女,生于1978年7月28日。被申请人周义忠。被申请人汪敏,女,生于1980年3月24日。被申请人长阳大堰乡邓家坳重晶石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阳大堰乡松园坪村九组。法定代表人周义忠,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刘爱华与被申请人周义忠、汪敏、长阳大堰乡邓家坳重晶石矿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情况紧急,申请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在115万元的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爱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周义忠、汪敏、长阳大堰乡邓家坳重晶石矿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115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查封刘爱华名下产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冬仙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王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