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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何骁群与曹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77号原告:何骁群。委托代理人:金子堂,(特别授权)。被告:曹文英。委托代理人:陈根成,(系被告亲戚)。原告何骁群诉被告曹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骁群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骁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骁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骁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安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