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潼民初字第0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孔亚平、张瑜与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道办事处岳沟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亚平,张瑜,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道办事处岳沟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1036号原告孔亚平,女,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瑜,女,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共同委托代理人邓飒,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道办事处岳沟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负责人张启生,该组组长。原告孔亚平、张瑜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道办事处岳沟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岳沟村十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亚平与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沟村十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亚平、张瑜诉称,原告孔亚平与张军良原为夫妻关系,原告张瑜系二人女儿。二原告在被告处均分有承包地,张军良户内共有承包地2.5亩,二原告有2亩承包地。1992年原告孔亚平与张军良离婚,原告张瑜由原告孔亚平抚养,二原告承包地仍在张军良户内。2011年底,张军良户内2.4亩土地被征收,并向该户支付土地补偿款73883.5元,由被告管理发放。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土地补偿款69050元,但被告以找不到张军良为由拒绝支付。现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69050元。被告岳沟村十组辩称,孔亚平与张军良原系夫妻,张军良户内有三个人的土地2.76亩。本次征地征用了该户内2.14亩土地,每亩土地补偿款不包含地面附属物是34525元。张军良名下有0.8亩的征地补偿款27620元,张军良将其0.6亩给了他哥张军利,其余0.74亩是原告不交公粮在上任组长手里已收回。同意将张军良名下0.8亩的征地补偿款27620元支付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孔亚平与张军良原为夫妻关系,原告张瑜系二人女儿。1992年11月30日,原告孔亚平与张军良离婚,女儿张瑜由原告孔亚平抚养,儿子张庆由张军良抚养。张军良户内包含张军良及二原告承包土地共2.76亩。本次征用土地每亩土地补偿款不包含地面附属物是34525元,共征用张军良户内土地2.14亩,包括张军良让其兄张军利耕种的0.6亩和已由该组收回的土地0.74亩,其中0.8亩征地补偿款27620元在张军良名下。被告岳沟村十组同意将张军良名下0.8亩的征地补偿款27620元支付给原告,二原告要求支付全部征地款。二原告在现住所地均未有承包土地。虽经调解,因原、被告意见分歧,致调解协议未能达成。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在卷可证。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本案中,二原告在被告处获得了承包地,在新的户籍所在地没有获得承包地,对于二原告在被告处被征用的承包地,二原告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被告岳沟村十组以张军良将0.6亩土地交由其兄张军利耕种及该组因原告拒交公粮已收回0.74亩土地为由仅同意支付二原告0.8亩承包地的补偿款,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岳沟村十组依法应将本次征收的张军良户内2.14亩土地中属于二原告的1.42亩承包地的土地补偿款49256元支付给二原告。综上,为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道办事处岳沟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孔亚平、张瑜土地补偿款49256元。二、驳回孔亚平、张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6元,由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道办事处岳沟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煜人民陪审员 宣更民人民陪审员 刘金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