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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纯水一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东立光伏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纯水一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东立光伏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651号原告深圳市纯水一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瑞霞,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田国昌,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东立光伏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凯,该公司员工。原告深圳市纯水一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东立光伏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屠俊霞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深圳市纯水一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纯水一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纯水一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深圳市纯水一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深圳市纯水一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俊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 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