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四(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与上海家沪家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彭志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彭志强,林群,唐伙菊,黄忠武,陈海明,魏陈金,龚松斌,陈玉华,徐小龙,郑建华,上海家沪家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四(商)初字第48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胡又安。委托代理人顾岱华,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宸,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志强,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告林群,女,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告唐伙菊,女,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被告黄忠武,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被告陈海明,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告魏陈金,女,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告龚松斌,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告陈玉华,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告徐小龙,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告郑建华,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告上海家沪家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与被告彭志强、林群、唐伙菊、黄忠武、陈海明、魏陈金、龚松斌、陈玉华、徐小龙、郑建华、上海家沪家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朱 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玮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