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恢1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黄秋华与韩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秋华,韩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恢1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黄秋华,女,汉族,原系绥中县绥中镇秋华兽药商店业主,现住辽宁省绥中县绥中镇。被执行人韩冬(现名韩汝东),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建昌县八家子镇。申请执行人黄秋华与被执行人韩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9月9日作出的(2002)绥经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2年9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7年6月29日以(2002)葫绥民执字第692号案中止了执行程序。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0373元、诉讼费637元、保全费200元、执行费500元,共计11710元。已给付2000元,尚欠97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冬与申请执行人黄秋华达成一次性给付货款本息及其他费用10000.00元,黄秋华放弃其余货款利息的和解协议。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条款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绥经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福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