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陈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周跃俊与王维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跃俊,王维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陈民初字第00088号原告周跃俊,男,汉族,1965年6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6506162431,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螺丝街村徐李组999号。被告王维金,男,汉族,55岁,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吴城街加油站向北10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跃俊与被告王维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跃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跃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