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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巧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6-28

案件名称

杨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巧执恢字第2号胡申请人:胡某,女,生于1973年11月7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云南省巧家县。被执行人:杨某,男,生于1969年12月5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胡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因杨某拒绝履行给付小孩抚养费的义务,胡某依据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巧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杨某1随胡某生活,在杨某1读小学期间由杨某每月给付抚养费400.00元,在读初中期间每月给付抚养费600.00元,均按月给付(从2013年3月1日起执行)。杨某1初中毕业后的抚养费待杨某1初中毕业后再作协商)。】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4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杨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胡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裁定(2014)巧执字第3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胡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划拨了杨某信用卡账户中的人民币28850.00元,杨某应给付小孩杨某1的抚养费已执行到2019年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5)巧执恢字第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林执行员 高天崇执行员 宋贤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敏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