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刑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唐万棋贩卖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万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刑执字第514号罪犯唐万棋,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甬镇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万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8年2月2日作出(2008)甬刑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唐万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认为,罪犯唐万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4年12月31日,罪犯唐万棋获得记功奖励5次、表扬奖励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万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万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自2007年8月2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海秋审判员 秦艳芳审判员 仉志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传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