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鹤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杨子瑶与郭东起、赵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子瑶;郭东起;赵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鹤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杨子瑶。被执行人郭东起。被执行人赵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子瑶与被执行人郭东起、赵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怀鹤民二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明华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马宏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舒美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