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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四西郊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四西郊民初字第303号原告王某某,男,1955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郭某某,女,1963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2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生子王某某于1988年11月9日出生。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于2003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婚前所有两间平房系个人财产,婚后动迁,现回迁至一个36平方米的楼房,是我名下的个人财产。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外债。现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郭某某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原告王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及婚生子的身份。2、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致富村民委员会介绍信、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平西派出所证明,证明被告郭某某于2003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2月8日登记结婚,婚生子王健健于1988年11月9日出生,被告于2003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致富村民委员会介绍信、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平西派出所证明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郭某某离家出走十余年,期间毫无音信,没有尽到妻子的责任,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维持这样的婚姻对原告是不公平的,故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诉称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外债,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米丽宏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人民陪审员  林 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