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崔一×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一×,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375号原告崔一×。被告高××。原告崔一×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一×、被告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一×诉称,我和被告于×××年经人介绍相识,见面五次左右,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现由被告及其父母照料。自相识至今,我一直在天津市工作生活,被告一直在北京市工作生活,双方没有相互了解,并且两地分居的生活状态也没有改善的迹象。现在我和被告之间毫无感情可言,故我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女崔二×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被告高××辩称,我同意和原告离婚,但是我要求婚生女由我抚养,因为孩子自出生就一直跟随我生活,我的工作和收入比较稳定,孩子跟着我更稳妥一些,我要求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婚后我们共同购买了一辆丰田牌汽车,牌照号为津N×××××,登记在原告名下,要求依法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初婚,同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婚生一女崔二×,现随被告生活在北京市。婚后原、被告共同居住在原告婚前购买的坐落天津市河北区××园×-×××号房屋内,但是由于被告常年在北京市工作生活,而原告经常出差,故原、被告只有周末偶尔才能生活在一起。2013年3月,原、被告购买了丰田牌汽车一辆,牌照号为津N×××××,该车登记在原告名下,现由原告使用。庭审中,原、被告共同确认该车现值160000元。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则以辩称所述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婚生女由其抚养。案经调解,未获一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书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相处时间较短,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情谊,且被告表示同意离婚,故本院不予置议。由于婚生女崔二×一直随被告及其父母生活在北京市,且孩子年龄较小,故由作为母亲的被告抚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就子女抚养费一节,应以孩子的实际需求和原、被告的收入情况、承受能力来确定,目前以原告每月给付1200元为宜。就原、被告婚后共同购买的津N×××××号汽车一辆,应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该车登记在原告名下,一直由原告使用,且被告不主张车辆归其所有,故本院依法认定诉争车辆归原告所有。因原、被告共同确认诉争车辆现值160000元,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车辆现值的一半,即80000元作为经济补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崔一×与被告高××离婚;二、婚生女崔二×由被告高××抚养,原告崔一×自2015年2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200元;三、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原告崔一×向被告高××支付车辆补偿款80000元;上述款项给付完毕后,津N×××××号丰田牌汽车一辆归原告崔一×所有并使用;四、双方住房问题各自自行解决,现在谁处的财产归谁所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丹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