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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彭法民初字第02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重庆君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涵,田世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君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田世奇,王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法民初字第02616号原告重庆君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乌江商贸园10#楼第三层第四单元2#,组织机构代码:06054397-1。法定代表人何俊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恩权,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田世奇,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被告王涵,男,199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上列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显兵,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重庆君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豪装饰公司)诉被告田世奇、王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冉建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君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500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君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君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重庆君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525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重庆君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25元。代理审判员 冉 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