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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冯沙沙、冯婷婷等与黄志英、冯占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沙沙,冯婷婷,黄志英,冯占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冯沙沙,居民。原告冯婷婷,居民。被告黄志英,居民。被告冯占中,居民。本院在审理二原告诉二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沙沙、冯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静